为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对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留学中介机构须凭证上岗
《办法》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审核,并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取得《资格认定书》后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
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同时,留学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等必备条件。
不得承包或转包他人开展业务
《办法》还指出,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留学中介机构住所变更应当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留学收费项目应提前告知
留学中介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合同必须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需告知留学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补充协议属格式条款的,应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开展中介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广告应报省教育厅备案。每年2月底前,留学中介机构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检查;对年度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留学中介机构要及时整改,并做出说明。
未经学校同意,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
违规中介机构将被依法查处
《办法》还明确指出,留学中介机构具有违规行为时,将由省教育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省教育厅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
主要违规行为包括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有违约行为、有欺骗留学者行为、有损害留学者利益、违背职业道德或行规、有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等。同时,未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将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