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中旬,一名中国留美学生向学校请了半个月假回国过年,当她重返美国时,在洛杉矶机场被美国海关盘问。该留学生被要求上交手机供美国海关检查,官员在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中发现,她曾表示:“我不喜欢这个学校,不是真的想上学,只是临时挂一下身份。”美国海关因此认定她隐瞒了来美国的真实目的,拒绝她入境。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的公共事务专家称,所有到达美国的国际访客都要经过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
在大数据时代中,人们对电子设备的使用率和依赖度极高,正因此,政府对公民电子设备的监督素有“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
当美国的“棱镜门”、英国的“时代”计划、德国的木马病毒一一曝光后,人们对信息监控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质疑日益加深:到底政府监督是为了保护国家免受恐怖主义的侵扰,还是将公民的私生活都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呢?我们又该如何在信息自由、国家安全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澳大利亚
新数据法:保护国家or侵犯隐私?
为了保护国家防止有组织的恐怖犯罪,自2015年3月开始,《强制保留通讯数据法案》在澳大利亚生效。澳大利亚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澳大利亚的通信运营商Telstra和Optus保存用户的通信数据,例如电话记录、IP地址、短信的详细信息、数据的地址等,保存期限是2年。该法案声明,不会调用接口和消息的内容,即元数据不包含通话及电子邮件内容、网络浏览记录等任何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新数据法一出,澳大利亚人各持己见。大部分人认为,新数据法可以保护国家不受恐怖分子迫害,他们十分支持,也愿意用自己的纳税钱来承担分摊互联网公司储存数据需要的高成本,每年约为1.31亿澳元。而公民自由的倡导者们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觉得元数据可以描绘用户们准确的生活,掌握了元数据就有可能泄露个人隐私。
但无论反对与否,这部新数据法都已经在实施。澳媒还专门采访研究数据的专家,给了公众三点建议来规避数据保留计划:不使用手机网络,使用加密短信和电话;使用虚拟专用网络来隐藏流量;使用澳大利亚以外的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平台。
印度
安全部门无需法院命令就可监控个人信息
2013年,印度政府启动了覆盖面广阔的监控系统,这一系统允许政府窃听录音电话中的对话,阅读私人电子邮件和短信,监控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上的发帖,并追踪个人在谷歌上的搜索目标和痕迹。安全部门不需要法院的监控命令,也无须告诉运营商,就可以获取通讯材料。
印度内政部部分高官还有权力批准对特殊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以及社交媒体账号进行监控。印度共有9个政府部门获准行使此项权力,包括印度中央调查局、印度情报局以及税务部门。对此,《印度斯坦时报》采访了印度政府某官员,该官员说,对于保护个人和家庭来说,恐怖分子落网、制止犯罪行为是很重要的,所以监控也是必须的。
印度电信部高官否认了监控系统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如果政府读取个人的电子邮件、监听了电话,那也是处于好心,不是侵犯个人隐私。而且印度内政部门也是在掌握了足够的情报信息后,才会批准监听或录音,不会随意决定监听谁的电话。
事实上,印度并没有正式的隐私法,新的监控系统是根据英国1885年为其制定的“印度电报法案”运转的,该法案赋予政府监听私人对话的自由。印度信息技术部高官迪欧拉称,这一监控系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因为通讯公司不会参与到信息监控中去,只有政府部门有权力这么做。
英国
“时代”计划:相比“棱镜门”,有过之而无不及
2013年6月21日,英国《卫报》爆料,英国政府通讯总部正在运作一项名为“时代”的计划,英国情报机构——政府通讯总部得以实现信息监听,并暗中收集全球范围内的网民信息,如邮件往来、Facebook定位、互联网追踪和通讯记录等。
“时代”计划已运行18个月,英国政府通讯总部一直暗中监视传输国际电话和网络信息的光纤电缆,所监控的光纤电缆超过200条。这样做的最大优势便是能将从光纤电缆中获取的信息储存长达30天,使得情报分析专家有足够时间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
英国政府通讯总部通过光纤进行的监听技术,成为了与美国国家安全局比肩的情报巨头,两者更是在嫌疑目标的确定、对民众通讯记录的获取等方面互通有无,如读取通话记录、电子邮件内容、社交网站的登录方式等信息。
“时代”计划曝光后,英国政府通讯总部的内部人士表示,这些监听计划都在事前得到政府的合法授权,并提供了相关文件以证明监听计划在侦查嫌疑犯、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些电信企业为避免业务受到影响,不愿意在英国情报当局要求下,被动提供法律规定的合作,往往选择将“部分或全部”通信服务转移到海外。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及海外通信服务商不得不与英国当局私下达成协议,允许情报机构在“适当法律授权”下接触到英国境外的通信数据。
当然,政府通信总部担心情报机构与电信企业的这种“合作”规模一旦公开,可能招致法律诉讼。出于这种担忧,政府通信总部展开积极游说,极力避免公众对监听活动知情。政府通信总部还协助英国内政部,组织对监听活动持支持态度的政界人士从事“媒体应对”,通过这些人的轮番表态消除当局的舆论压力,同时对《卫报》等媒体有关监听的监督报道施压。
美国
“棱镜门”:阻止恐怖主义高于隐私保护?
自2007年小布什时期起,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就开始实施一项绝密的电子监听计划,即“棱镜”计划。美国国家安全局可以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参与其中的9家国际网络巨头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Facebook、PalTalk、YouTube、Skype和AOL。
“棱镜”计划主要监控十类信息:电子邮件、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和社交网络资料,因此,国家安全局可以实时监控一个人正在进行的网络搜索内容。同时,“棱镜”计划能够对即时通信和既存资料进行深度监听,许可的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
2013年6月,奥巴马公开承认该计划,奥巴马辩护称:“你不能在拥有100%安全的情况下,同时拥有100%隐私和100%便利。”他强调,这一项目不针对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人,目的在于反恐和保障美国人安全,而且经过国会授权,并被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监管。
事实上,“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其中赋予了行政部门收集信息的权力,并得到联邦大法官的批准,认定其合宪。然而,《华盛顿邮报》在2012年指出,“9·11”事件后,美国造就了一个大权在握、权力基本不受监管的政府,任意的司法制度、无证搜查、秘密证据、秘密法庭、连续监视公民和非常规引渡等10条理由,已让美国不再是“自由之邦”。《华盛顿邮报》还无奈地表示,美国民众唯一能够期望的就是,政府能明智地使用这些权力。
《拉网式国家》:大数据下的普通受害人
2014年,由美国时代图书出版社发行的《拉网式国家》引起了媒体与民众的关注,作者茱莉娅·安格温在该书中详细记述了她是如何研究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并成功试验如何逃脱美国政府这种“拉网式”的搜捕。
作者茱莉娅·安格温从隐私这个角度出发,想通过这本书告诉读者,无论是使用手机还是电脑,上面的所有数据都是能被追踪和下载的,普通的数据分析师通过收集个人数据,就能推断出使用者的兴趣爱好、购买模式、心路历程等等,从而在网页的广告上显示使用者所感兴趣的商品信息,或者将这些数据卖给第三方。安格温最后写到,网络世界的信息具有互通性和公开性,尽管隐私权是美国宪法的基础之一,但既要求隐私,又要彰显个人背景特质,这两点兼容起来十分困难。
德国
政府用木马病毒监控公民
德国知名黑客组织“电脑捣乱者俱乐部”曾爆料,德国官方滥用一种网络监控软件,这种软件被德国官方称为“国家木马”,一旦它被安装,操作者就可以浏览对方电脑硬盘上的数据,并持续监控各种聊天和对话。
随后,德国内政部发言人声明,政府官员需要获得法院批准才能使用这些软件,来入侵嫌疑人的台式机、笔记本和智能手机。
对此,德国黑客俱乐部混沌计算机俱乐部发言人表示质疑,他认为,阅读其他人的打字,就相当于监视他们的思考。何况,任何木马软件的系统都会存在漏洞,这就有被发现和被利用的危险。
比起互联网经济,德国人更关注对数据和隐私的保护。事实上,德国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隐私保护法律。1977年,联邦政府出台了适用于整个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约束范围包括电子通信、互联网等领域,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于是,政府内部设立了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来监督政府机构在保护个人数据方面的行为;德国各州也有数据保护专员,以类似的方式监督各州政府机构的行为。2004年,德国《电信法》生效,不仅对互联网、电子通信等领域中个人数据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要求设立专职信息保护人员,来维护德国社会的信息安全。
没人知道“德国之翼”空难副驾驶患有精神疾病
德国人历来重视“信息自决权”,即无论是去公园散步,或者去吃甜点,这些信息都归个人所有,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其他正当理由,任何人或政府都不能知道这些信息,也就是“信息自我决定”。
然而,“信息自决权”的边界和底线在哪里呢?“德国之翼”坠机事件后,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
2015年3月24日,“德国之翼”航空公司一架从西班牙巴塞罗那飞往德国杜塞尔多夫的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机上150人全部遇难。调查显示,患有精神疾病的副驾驶安德烈亚斯·卢比茨故意将上厕所的机长锁在驾驶舱门外并驾机撞山。
“德国之翼”发言人表示,除非飞行员自己向公司报备,公司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到相关信息。卢比茨存放在联邦飞行局的档案里标记有SIC代码,意思是需要特殊和定期的医学检查。而“德国之翼”并不知道此事,就算知道,仅凭标注的代码,还是无法知道卢比茨到底患有何种病症,因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允许雇主对雇员做这样的调查。另外,卢比茨的医生有对病患信息的保密义务,他无权披露病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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